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各部门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检查、指导、监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院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统筹安排学校消防工作,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学校各部门(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三)督促落实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五)组织管理志愿者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六)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教育,组织灭火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沟通、协调和决议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副组长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内各部门负责人构成。
学校各部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贯彻落实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议,开展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检查、监督和指导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年度经费预算、消防安全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召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通报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三)指导督促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和运转,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和维护;
(四)组织申报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六)定期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指导和培训;
(七)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建设,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八)督促学校各部门和驻校其他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中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向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确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安全信息员),并报保卫处备案,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巡查、监督和整改。
驻校内其他单位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校内各部门及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建立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台账和档案资料;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检查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卫生清洁,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员队伍、志愿消防员队伍并做好其培训工作;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学校各部门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宣传、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及规定;
(二)具体做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台账和档案资料的建设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三)具体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日常检查,负责对本部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同时对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如实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备查;
(四)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报告本部门主管领导,并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相关活动,组织初起火灾的扑救;
(六)联络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信息的上传下达,积极配合学校组织开展的日常检查、督促工作;
(七)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本部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八)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及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后勤服务处是学校用电、用气安全的责任部门。按照国家用电安全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用电、用气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学校的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电气线路安装要按规范进行。同时,做好学校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的保障工作。后勤服务处对所管理的单体建筑公共部分消防设施和室外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实施日常检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保卫处。
后勤服务处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员工和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禁止存储易燃易爆物品,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加强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同时上报相关部门。
保卫处、学生处和二级学院(部)应主动配合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部门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部门(部位)应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
(一)学生公寓、学校食堂(餐厅)、教学楼、超市;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
(三)车库、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部位);
(四)图书馆、实训楼、实验楼等单位;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监控室;
(六)学校保密的要害部门及单位。
第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标准,组织各部门申报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经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并专项建档、重点督查监管。
重点部门(部位)的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具体明确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举办会议、考试、招生、文艺、体育、展览、就业招聘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处现场检查,验收备案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回收处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必须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释放孔明灯。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气体的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开挖、拆除、改动燃气管道和有关设施,不得在管道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一并规划,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竣工后,与建筑工程消防有关的设计方案、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等文件应当报学校档案室存档和保卫处备案。
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要确保将现场消防设施恢复原状,并保证其能正常使用。在工程建设期间,如出现丢失或人为损坏的情况,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补充和更换。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情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学校保卫处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接到火警后,学校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并及时开展疏散。发生火险的部门,必须全力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及学校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稳定安全办公室应当根据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信息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要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并报学校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备案。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后勤服务处负责新建建筑的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的配置,消防合格验收手续的办理,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移交。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主要指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的检查和维护维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部门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出现损坏、丢失的,及时书面上报保卫处维修更换及增加。
第二十八条 后勤服务处协助保卫处对学校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十九条 驻校独立法人单位、独立经营核算单位,自行购置消防器材,学校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埋压、圈占、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不得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施。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检查是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事故的有效手段,学校各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分为消防机构检查、专项检查、保卫处检查和部门自查四种形式:
消防机构检查:是指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对所在辖区单位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学校各部门必须自觉接受驻地消防救援机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
专项检查:学校稳定安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在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寒暑假前或依照上级部门安全工作专项行动要求和学校安排,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
保卫处检查:学校保卫处根据工作安排,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校内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部门自查:学校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本部门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落实情况;
(五)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该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下发火灾隐患通知书,督促及时整改。
第三十五条 保卫处至少每月对校内各部门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或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消防组织机构、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消防档案及重点部门(部位)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四)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情况;
(五)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可用情况;
(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签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七)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防火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实验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机房、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配电室、监控室、锅炉房等消防重点部门(部位)防火管理及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师生员工特别是重点工种人员消防知识、技能掌握情况;
(八)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和使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其他重要物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其他需要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消防重点部门(部位)的使用部门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部位、内容和频次。其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有效;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用火、用电有无违章,室内有无堆放易燃物品、杂物;
(四)所属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重点部门(部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及尽职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中,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违规者当场纠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八)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九)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学校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及时予以核查、整改。
对消防救援机构或学校保卫处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隐患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上报给文件下发单位。
第四十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应及时将隐患情况向保卫处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提出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措施,限期予以整改。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人防工作力度,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严重危及人员安全的,要停用整改或关闭危险部位。
第四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保卫处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防自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方法。
(一)各二级学院(部)应自行组织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
(三)每年的11月为全校“11.9”消防活动月,集中学习、宣传消防知识和法规,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和灭火器使用培训,在11月9日举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活动,举办丰富多彩的消防知识宣传活动,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及火灾逃生自救能力。
第四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对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
(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人员;
(四)实验室、计算机机房以及监控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及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消防经费由保卫处申请并管理使用。学校应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安排专项消防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建立、维修、检测、升级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五十条 消防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规划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和评比工作,实行火灾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在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构成犯罪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限期整改、责令赔偿等处理。
(一)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章或冒险作业的;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动用明火的;
(三)私拉乱接电线或违规使用电器的;
(四)在火灾事故发生后阻挠报警,或负有报警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延误火灾扑救的;
(五)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或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情节轻微的;
(七)未按要求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的;
(八)未坚持每月防火检查,或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未坚持每日防火巡查,或检查记录不全的;
(九)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
第五十三条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限期整改、责令赔偿等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责任人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火灾事故,产生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包含驻校单位、施工单位和在校工作、学习的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