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校园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师生员工、为学校提供配套服务的校外单位及其在校从业人员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各类单位、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管理工作业务的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三)做好动态信息工作;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全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组织开展法制与安全教育;
(五)制订治安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指导、检查、监督各部门落实治安管理工作;
(七)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校园内治安秩序;
(八)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九)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置。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是本部门内部治安管理工作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接受保卫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法制与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制度,组织开展人防、技防、物防建设,做好本部门主办或者承办的各类活动的安全管理,开展检查、监督,保障治安管理工作的落实。
各部门应将业务管辖范围内为学校提供配套服务的校外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列入监管范围,负责将校外单位聘用的在校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提交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校内外单位或个人进出校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有义务接受学校安保人员的询问、身份查验及物品检查。学校安保人员有权拒绝不主动配合的人员、车辆进出校园。
(二)凡运载或携带仪器设备、材料、大件物品出校的,运载或携带人应主动向安保人员出示出门证明,经安保人员登记、查验后方可出校。
第八条 校园内禁止以下影响校园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一)违规聚集;开展闹访缠访等非法信访活动;举行危害校园安全的活动;
(二)乱涂乱画、攀折花木、制造噪声、乱扔垃圾等;
(三)损坏、擅自移动、侵占学校公共设施设备;
(四)利用校内场所举行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活动;
(五)移动、损毁学校围墙以及学校监控设施;
(六)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七)盗窃、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八)未办理相关报批报备手续的单位在校园内举办活动;
(九)学生在学生宿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十)其他破坏校园秩序、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未经批准备案,校园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携带、运输、储存、使用、提供各类危险物质以及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在教学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使用明火;或经批准进行动火作业,不按规程操作;
(三)在校园公共场所安装或使用音频、视频等传播设施;
(四)在校园公共场所飞行无人机,张贴、摆放、悬挂、散发各类宣传物品;
(五)举办各类讲座、论坛、会议、培训等;
(六)其他破坏校园秩序、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对妨碍校园环境、秩序和安全的无主物,保卫处有权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后予以处置;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无主物,保卫处可以直接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接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报警,保卫处立即通知学校安保人员和负责人前往现场处置,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部门或者个人,保卫处应当进行劝告或制止;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外单位或者个人,保卫处应当进行劝告或制止,经劝告或制止无效的,保卫处有权要求当事校外单位或者个人离校,并可采取不允许再次进入校园的限制性措施;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安保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公正、文明执勤,不得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包庇违法人员,监守自盗。
安保工作人员违规行使职权,侵犯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对保卫处的处理措施不服的,可向保卫处提起书面异议,保卫处原则上应在接收书面异议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